《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以下简称“〔2018〕2号文”)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受到业界广泛关注。〔2018〕2号文中亮点诸多,其中一个就是明确了代理费用怎么收、向谁收的问题,并要求代理机构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但是具体的收费标准是什么?〔2018〕2号文没有明确,政府采购其他法律法规也无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搞清这个问题,解决实践中的困惑,记者日前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代理费由谁支付?——首选供应商,也可采购人
“综观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目前只有一个部门规章和一个规范性文件中提到了代理服务费的问题。”张松伟介绍道,一个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在第二十条规定了招标文件中应当包括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费用的收取标准和方式。另一个就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8〕2号),在第十五条中规定,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以由采购人方面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的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2018〕2号文第十五条同时规定了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并且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的收取方式及标准,并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的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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